近日,尖山镇出台休闲养生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在七个方面予以奖励——
旅游业发展贡献奖。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对大型三产项目引进、政策处理、项目落地等关键环节表现突出、配合到位的人员给予重奖。
旅游企业发展、创牌、创星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开发景区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原有景区提升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新创建国家级3A、4A、5A景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全国百强、全省百强、全市十佳的本地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农家乐、民宿产业、生态农业观光基地奖励。被评为省级旅游特色村的,当年给予奖励8万元。新发展民宿产业的经营户,给予政策性补助每户2万元。开发养生菜、特色菜等菜系成效明显的,视情给予0.1-1万元奖励。新引进的标杆性高端民宿,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评为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的,给予奖励5万元。
影视文化产业奖励。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年度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镇域内设立置景场所进行影视拍摄,按总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在镇域内设立文化产业基地、创作作品等成效明显的,按总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养老、养生产业发展奖励。在镇域内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拓展文化养老领域、发展养老养生产业成效显著的企业,视情给予5-10万元补助。
休闲产业发展奖励。对加快文化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惠民富民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视情给予5-10万元补助。对体育健身项目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总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旅游外宣工作奖励。鼓励景区、旅行社外出开展宣传营销,经镇旅委审核批准、单次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次宣传营销费用5%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营销,营销成果明显的,视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