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发生一起暴力袭医事件:一名护士在上夜班时遭到一名家属的殴打,打人者认为其妻生产时该护士不尽力。
事发后,公安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调集警力处置:在现场,警方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当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对殴打者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屡屡发生的暴力袭医事件已经让医生成为了公认的“高危职业”,医护人员说:“我们从事的是让人又爱又怕的职业。”多么悲哀和让人心酸的话语!在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当下,各方人士应拒绝冷漠,善待彼此,营造医患之间安静祥和、彼此信任的医疗环境。
发生在身边的袭医事件
近段时间,县人民医院发生多起医闹事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6月23日,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了一起恶意打人事件:一名患者家属无故殴打医院一名女住院医师,致其肩背部损伤住院,精神方面受打击以致半月内无法正常上班。
6月28日,一名老年患者住进县人民医院,次日凌晨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人死在医院就得承担责任赔偿”为由集结20余人到医院谩骂、恐吓、威胁医务人员,停尸20多小时仍拒绝移送殡仪馆。后来出动公安、特警30余警力,事情才得到有效解决。
7月29日,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名护士在上夜班时遭到一名产妇家属殴打,打人者认为其妻生产时该护士不尽力。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有机会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然而,由于群众生活水平、医疗需求、医疗期望值不断提高与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及医患沟通方面的种种障碍,导致医患纠纷依然时有发生。
医护人员:让人又爱又怕的职业
管中窥豹,一叶知秋。透过这些纠纷可以看出,医患之间横亘着一道沟壑,沟壑上缺失一座牢固的桥梁——信任。
“如果整天提心吊胆,生怕自己被打被砍,怎么还能安心给患者看病?”县人民医院一位医生说,不仅是他自己,他很多从事医疗的朋友同样面临这样的困惑。“对于这个职业,我们又爱又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儿科医生说,家长带孩子看病,见不得孩子遭一点罪,孩子稍有哭闹,脾气暴躁的家长就对医护人员破口大骂,甚至动手。他说:“一线医护人员的这些委屈,只能往肚子里咽。”
有一个医生朋友甚至还拿出一份时下很红的《医疗工作场所防暴力行为中国版指南》,他调侃说:“这就是危急时刻我们的‘逃跑指南’。”
在该《指南》里有这样无奈的建议:“最‘睿智’的选择是遇到危险时及时脱掉白大褂,混在现场人群当中,迅速逃离现场,以躲避伤害。”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曾用一连串的反问解释中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你说看病贵、看病难,现在稍微有点名气的医生每天要看50个病人,怎么可能容易?开药多、检查多,怎么会便宜?每天看病像打仗一样,排队3个钟头,看病3分钟,医患关系怎么可能改善?”一番话,直指医患关系冲突点。
医院:保持克制,多一些换位思考,医院方面将尽力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
对于袭医,医院方面有话说,县人民医院负责人表示:“我们希望患者以及家属能保持克制,多一些换位思考,对于医院来说,我们能做的是尽力提升我们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加强医疗安全与质量管理。”
医疗安全与质量管理是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县人民医院建立了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强有力的自控、互控、院控系统。强调采用CQI、PDCA、5S等管理方法,进行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各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工作的细节流程,使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更加科学合理。县人民医院在不断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医疗质量的运行监控。县人民医院负责人表示:“我们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医疗质量检查,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每季一次的医疗安全分析会,每半年一次的理论知识考试,每年一次的操作技能考核等举措,促进临床医护人员诊疗水平的整体提高,积极改善群众就医感受。”
公安:依法处理暴力袭医者
7月29日产妇家属殴打助产护士的事情发生后,县公安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调集警力到院处置。在现场,警方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当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对殴打者处以行政拘留7天。
处理袭医事件的一位警官表示:“对于这样的暴力袭医事件,我们肯定是第一时间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县委县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袭医事件,曾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适时重拳出击,及时阻止医闹势头。要厘清医疗执业环境,还医生本该有的职业尊严。对医闹和伤医事件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不允许类似事件抬头。对于遏制医疗暴力,国家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早在去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就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将对医院内殴打或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节选)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