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各级好人的关心关爱,引导广大公民参与道德建设,营造“好人有好报”的鲜明导向,形成崇德向善的社会风气,为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磐安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磐安好人名单由县文明办提供。磐安好人包括:全国、省、市、县级道德模范(或感动人物)及提名奖获得者;入选全国、省、市级好人榜的人物;县级“最美人物”获得者;浙江“骄傲人物”获得者;“时代楷模”、“时代先锋”等荣誉获得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二章 待遇
第三条 磐安好人的待遇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相关权益,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磐安好人的尊崇和礼遇。
第四条 保障磐安好人享受充分的政治和社会礼遇。
1.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磐安好人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2.县内举办相关重大节庆、庆典,应邀请磐安好人代表出席。对已牺牲的磐安好人,邀请其家属代表出席。
3.有关部门及乡镇应定期走访慰问磐安好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有关单位应创造条件组织磐安好人交流和学习。
5.有关部门及乡镇应优先聘请磐安好人担任道德建设监督、评议等工作。
6.磐安好人在各村的“善行义举榜”上张榜公布;设立好人档案,将其计入村史或县志、大事记等。
7.被评为磐安好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时,如该单位已达到规定的聘用比例,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给予解决。
8.磐安好人参加各项官方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五条保障磐安好人享受充分的经济激励。
1.“身边好人”由各部门(单位)、各乡镇、村居、企业等基层组织进行评选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各部门(单位)、各乡镇、村居、企业等基层组织承担。
2.“最美人物”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进行评选表彰奖励,“感动人物”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最美人物”和“感动人物”均享受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3.持有县文明办颁发的“磐安好人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各类好人享受以下优待:
(1)到县内各景区旅游免门票,由县旅游局负责落实。
(2)免费用水每月5吨,城区居民由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农村居民由乡镇、村负责落实。
(3)每年免费赠阅金华电视周报1份,由县广电台负责落实。
(4)在磐安新华书店购买纸质书籍(教材教辅外)打8折优惠,由县新华书店负责落实。
(5)县电影院免费看电影,由县文广新局负责落实。
(6)县内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执行利率下浮10%,由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
(7)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由县交通局负责落实。
(8)每年免费赠阅磐安报1份,由县新闻传媒中心负责落实。
(9)由县文明办组织磐安好人每年体检一次,每年体检费用标准1000元/人,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4.积极倡导房地产企业给予磐安好人购房优惠。磐安好人以本人或所在家庭名义在县内各楼盘购房的,可享受一次优惠,即在原有价格促销优惠基础上,再给予2%——5%的优惠。由县建设局负责落实。
5.鼓励民间设奖奖励各类磐安好人。
6.获县级及以上道德模范(感动人物)荣誉称号的,由县文明办组织在省内疗养考察一次,费用在人均2000元以内按实结算,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乡镇各类社会养老机构应优先优惠接纳磐安好人。对居家养老的磐安好人,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应视情给予相应的重点照顾和帮助。
第七条 在实施配租公共租赁租房、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等政策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及以上道德模范优先予以保障。农村户籍的感动人物(道德模范),符合《磐安县宅基地管理办法》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有关乡镇、村(居)要优先安排农村建房用地审批。
第八条 磐安好人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诉求,优先提供帮助。
第九条 切实维护和保障磐安好人的就业权益。
1.磐安好人因公影响身体健康而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协调用人单位,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磐安好人的劳动关系。
2.磐安好人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优先帮助解决就业。
第十条 各级道德模范同时享有其他荣誉的,除一次性奖励和民间奖励外,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磐安好人实行部门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及以上道德模范由县文明委主管,县文明办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乡镇、村居、企业等“身边好人”和县“最美人物”,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道德模范管理实行年报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跟踪服务制度,县文明办、有关部门及乡镇应及时了解所属道德模范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十三条 磐安好人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是对磐文明委〔2014〕4号文件《“感动磐安人物”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补充,《“感动磐安人物”评选和管理办法》并不废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评选的历届磐安好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可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的各项待遇,本规定施行之前相关待遇不再补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