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大盘镇孔某在杭州宝城期货公司员工李某的介绍下,于2010年认识了黄某。因李某介绍黄某是期货高手,北大毕业,从华尔街回来。在短时间内,黄某将孔某、曹某的账户扭亏为盈。为此,黄某的炒期货技术获得了孔某认可。
2011年1月26日,孔某决定委托黄某炒期货,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孔某投资200万元,叫黄某在孔某的户头上炒期货,孔某利润按投资额的25%计算,按月支付。黄某为了取得调动孔某资金的权利,在受委托炒期货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以下单软件不习惯为由,骗取孔某交出期货关联银行账户U盾和密码,使孔某失去对资金的实际控制权。黄某每月按时支付高额利润,以期货高手、华尔街第一人、在香港注册期货公司,与孔某等人共同投资磐安安福寺建造放生池等手段骗取孔某信任,让孔某不断增加资金。截至2013年3月15日,孔某陆续投资黄某共计1800万元用于炒期货。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东墙补西墙,擅自将孔某投资炒期货的500万元资金,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公司开支及人情往来。
2013年6月,当黄某再次要求孔某追加200万元资金,孔某表示无资金可追加时,黄某停止了利润支付,并于2013年9月关闭了手机,注销了相关的期货账户和银行账户。
案发后,黄某拒不交代案件事实,装疯卖傻,自称有精神病史。在法院审理阶段,因表现极不合作,审判机关三次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受审能力进行鉴定。据查,黄某编制的资产雄厚、巨额存款、多处房产均不真实,学历、期货高手的身份经黄某亲戚证实均为虚构。尽管黄某在公安机关后来的讯问中拒不配合,但其第一、二次的询问笔录,经其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结合司法会计鉴定书、银行流水明细账、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黄某犯罪。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但至今,黄某无任何财产、资金可以归还被害人的损失。
检察官温馨提醒:签合同前应做资信调查。很多企业、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弱,急于做成生意,急于赚大钱,忽视对缔约方资信的了解和调查。通过本案,对合同诈骗犯罪树立防范意识,在具体经济活动中降低此类损失发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