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决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528元提高到552元,同时仍执行补差政策,即家庭月救助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396元提高到442元,仍按四个类别确定救助金额:一类442元,二类350元,三类220元,四类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