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杭州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共计1500万元。发票涉及的1500万元基坑围护工程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款项支付虚列,构成虚开发票,属虚列开发成本并偷税。
日前,县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该公司查补税款(费)2925275.97元,滞纳金238119.15元,罚款153263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