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11时45分到50分,上亨堂路段与新城区迎宾路交叉路口,5分钟内共有3个行人横穿马路不理会红绿灯、5辆电瓶车闯红灯、2辆电瓶车逆向行驶。劝导员马光海一次又一次吹响哨子,示意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大部分人听到哨声后会停止违规动作,但也有小部分人不理会他的哨声,飞快地离开现场。
现场看劝导
马光海从事劝导员工作已经两个月了,早上7点上班,晚上7点下班,中间除了吃饭,大部分时间都需站立在马路中间,时刻观察左右车辆。马光海说:“两个月的劝导工作还是有一定成效的,现在逆行的电瓶车已经少多了,以前许多电瓶车逆向行驶,甚至不抬头看红绿灯,就一个劲地往前冲,看着都怕。”
六冲村与磐缙线交叉路口的劝导员金钦灯今年已经54岁了,但在上班时间,他一刻也不敢松懈。因为从村里出来的车辆,容易在这个路口逆行,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同时也对过路的其他车辆造成威胁。
磐新线与岭溪村交汇处,道路两侧都有村庄,居民经常横穿公路,但是这里暂时没有红绿灯,而且路口有一块三角区域遮挡,主路车辆无法看见辅路情况。61岁的吴世荣,原先是村干部,因为责任心强,被推荐为这个路口的劝导员。在吴世荣的劝导下,电瓶车不再横冲直撞,近两个月内,没有发生过事故。
磐新线与大王村交叉口的红绿灯处,是电瓶车闯红灯的高发地段。现场刚好有两辆电瓶车被拦下来,电瓶车车主解释说“我是电瓶车应该没什么关系吧。”劝导员陈光福回应说:“往往就是你的这种想法,导致事故的发生。”陈光福要同时负责观察五个入口的车辆情况,稍一松懈就会有一辆电瓶车闯红灯。
试行劝导员工作已满两个月,效果明显
站在路口,吹着哨、打着手势的劝导员,并不是没有效果的空摆设。
2015年1月8日至3月8日,发生一起电瓶车事故并导致电瓶车车主死亡,168人受伤;2016年同期死亡率为零、受伤率下降8.38%。越来越多的人在红灯前停下。2015年1月8日至3月8日,磐新线报案数233起;2016年同期下降5.15%。在车辆日益渐多、安全隐患加大的大背景下,受伤的人却减少了。
玉山交警中队指导员孔华明说,到3月8日止,试行劝导员工作已满两个月,从抽查情况看,劝导员工作比较到位,效果良好。
交警大队巡逻中队中队长张利平管辖的劝导员共有19个,窈川乡2个、安文镇2个、新渥镇5个、深泽乡10个,每个岗位都设立在易发生电瓶车事故的地段。设立劝导站,不仅仅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更是为群众灌输一种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的交通意识。张利平说:“通过交通劝导员对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劝导和纠正,进一步规范了群众的交通行为,增强了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和安全行车意识。劝导员不畏艰辛、始终如一的坚守,在交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据介绍,劝导员劝导的主要内容有随意横穿马路、逆向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车辆违法载人。劝导员要规范停放好自带车辆,佩戴好装备(反光背心、红袖套、小红旗、哨子),文明用语,礼貌待人,避免因言辞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劝导时不要站在机动车道内,尽量站在不妨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地方,注意观察过往车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坚决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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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