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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县计生政策有哪些变化?
——县卫计局为你解读计生新政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6-07-10 20:40

  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是放开生育限制,不是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新形势下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的重大战略选择,它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就是要通过全面实施两孩政策,适当提升生育水平,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党中央对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态度是坚定而明确的。基于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中央多次强调,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正式从严控人口数量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全面两孩”不等于“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全面两孩”不等于“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明确: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须审批

  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指夫妻双方合计子女数)无须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准备生育的夫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乡镇计生办,现场填写《生育登记信息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登记服务卡》。

  特殊情况生育第三孩需审批

  一、哪些夫妻可以再生育?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二、办理再生育审批需提供哪些材料?

  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近期);

  3.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协议)书。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及再婚前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5.病残儿提供病残儿鉴定书;

  6.子女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7.有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还可以领吗?

  新修订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就是说,2016年1月1日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鼓励按政策生育两孩,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国家明确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老办法。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家庭)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我县目前的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2014年起,根据浙卫发〔2014〕32号文件精神,发放标准予以提高。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1.女方发放标准: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女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女方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

  2.男方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具体标准如下:未满60周岁的男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男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男方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

  晚婚晚育还有相关福利待遇吗?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的政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

  依法生育有何福利待遇?

  《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准备怀孕前,这些事情必须做

  1.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男、女双方携带身份证,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男、女各3张,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10点前,空腹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计生站二楼)妇保科参加婚检,当天下午出具《婚检医学检查证明》。

  2.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流程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计生站二楼)妇保科领取婚检表、填写相关信息→化验室血、尿化验→B超检查(男的要空腹、女的憋尿)→男、女婚检室体格检查→人民医院胸片检查→妇保科领取检验报告→男、女婚检室开具证明→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3.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准备孕二胎的夫妇带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10点前,空腹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计生站二楼)妇保科参加检查。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流程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计生站二楼)妇保科领取表、填写相关信息→化验室血、尿化验→女B超检查(要憋尿)→男、女婚检室体格检查→半个月后到妇保科领取评估告知书。

  5.什么时间增补叶酸最佳?到哪里免费领取?

  准备怀孕前3个月至怀孕早期3个月内增补叶酸最佳。准备怀孕妇女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计生站二楼)妇保科领取或在户籍所在地卫生院领取(包括流动人口)。

  6.怎样服用叶酸?

  普通待孕或孕早期妇女:每天一次,每次0.4毫克(1片)。

  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儿和服用抗癫痫药的待孕或孕早期妇女:每天一次,每次4毫克(10片)。

  什么是产前筛查?

  目前所说的产前筛查通常是指一种抽血化验,通过母体血清中的某些物质(称为标志物)的检测,来发现怀有某些先天缺陷胎儿的高风险孕妇。对高风险孕妇进一步检查(如抽羊水、诊断性B超等),也就是产前诊断。发现严重缺陷的胎儿需要终止妊娠,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常胎儿的出生。产前检查方法方便、无创伤。

  筛查对象是年龄小于35周岁的一般孕妇,大于35周岁的高龄孕妇,由于染色体疾病的发病率较普通孕妇明显增高,所以建议直接做产前诊断。

  现在开展的产前筛查,能筛查的疾病还比较局限,主要是筛查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畸形三种较常见的先天畸形胎儿,但在检查过程中,也可以发现一些其他方面的疾病,如内脏畸形、严重的心脏病等。

  产前筛查时间一般在15—19周内进行。

  什么是产前检查?

  怀孕妇女应在孕10-12周内到妇保院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并进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血尿常规、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血糖、白带、艾滋病、梅毒等);整个孕期平均检查9次以上,孕12周前一次;孕16-20周一次;孕20、28、32、34、36周各检查一次;孕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高危孕产妇或发现异常情况的,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和有关项目。

  什么是育龄妇女“两癌”筛查

  “两癌”指宫颈癌和乳腺癌。目前已经成为女性最致命的红颜杀手,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发病年龄越来越趋向低龄化。“两癌”防治,筛查是关键,早诊早治是预防和控制“两癌”的主要手段。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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