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力争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任务,县政府于近期印发了《磐安县河湖库塘清污(淤)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了补助范围和对象。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进行补助,计划外的不予考虑;已列入其他补助项目的,不再纳入该资金补助范围。同时,根据分类管理、分类补助原则,确定了不同类型、不同实施主体的补助标准。河道、水库、山塘等公益类的清污(淤)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80%补助资金;电站类私营业主负责发电水库清污(淤)的,按核定投资额的20%补助资金;池塘类清污(淤)实行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
该《办法》明确了清淤项目完成后,按《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由乡镇组织验收清淤项目,公示后按要求将验收资料上报县治水办,由治水办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下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