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宣布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提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再度进入公众视线,许多女网友纷纷表示非常羡慕。
笔者在咨询相关部门后发现,其实,浙江早在2004年就有“痛经假”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虽然规定早已出台,但少有女职工听说过“痛经假”。笔者小范围调查了周围各个职业的女性,发现很少有人真正请过“痛经假”,公司通常也没有相关规定。大多数女性生理期不适都以病假的形式解决了,通常企业也不会为难生理期不适的职工强留在岗位上。原因有很多,首先,痛经时的疼痛程度无法用仪器设备来客观表述出来,只能凭着当事人的个人感受来做标准,医院和用人单位都很难判断真实性;其次,生理期作为一种个人隐私,请假时女性职工难免会感到尴尬。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痛经假”必定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从而加剧招聘时的性别歧视。所以,看起来很美的“痛经假”,实际操作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而在职场上,虽然大多数女职工没有享受过“痛经假”,但很多企业也会根据女职员的身体状况做出人性化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