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县纪委作出“给予黄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黄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溪乡人,201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届县人大代表,2013年1月至今,担任双溪乡上横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2016年9月,根据双溪乡党委的统一安排,上横山村开展乡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9月14日,上横山村推选黄某某、黄某水为乡党代表候选人。9月19日下午,黄某某送给黄某民一箱王老吉和一箱红牛饮料,送给黄某庆三条中华香烟,送给黄某进一箱冬枣、一箱苹果和一条中华香烟,让他们在本月23日参加乡党代表换届选举,并告知自己是候选人之一,希望在选举中能给予支持关照。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理应模范遵纪守法,然而他却违反组织纪律,在选举中以送香烟、饮料等拉拢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撤销双溪乡上横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