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出台居住证管理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流动人口在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自2016年11月4日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享受子女就学、社会保险等九项政策待遇。
九项待遇主要包括:与本地居民同等办理出入境各类证件;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件;在本地驾校通过考试的,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购车的可办理机动车登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子女可在本县公办学校就读,但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要符合本县义务教育段招生相关文件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