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多起举报,反映有人到山上采挖树木。县森林公安局迅速出击,对非法采挖树木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已查处了4起非法采挖杜鹃花木违法行为,对4名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1起非法采挖松树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移交仙居县森林警察大队处理。
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行为,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因此,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论是采挖自家山上的还是采挖他人山上的,都是违法行为。
为制止乱采乱挖违法行为,县森林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以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