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决定从2018年起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其中,我县被确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同时,以信息化为依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
由乡镇卫生院派出、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