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判决驾驶人郑甲赔偿江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2867.38元,郑乙系车主,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郑乙一直未履行判决内容。2013年,经多次执行及协商,江某等同意郑乙一次性赔偿10万元,放弃追究郑乙的其他连带赔偿责任,郑乙当日支付1万元,约定剩余的9万元以房屋抵押贷款来支付。2013年3月13日,郑乙获得贷款60万元,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存入其子账户。至3月22日,郑乙为逃避执行,以其儿媳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存折,存入剩余的24万元。法院执行过程中,郑乙称60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9万元无力支付。
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3年4月17日,郑乙被抓获归案,其所使用的潘某存折内尚有11万余元。次日,郑乙的丈夫汤某支付全部执行款。郑乙因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拒绝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将受到法律惩处。近年来,法院推进执行查控和联动机制建设,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等执行信息,并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加大对失信“老赖”的惩戒力度,将失信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使其在申请贷款、招投标、资质认定、市场准入、乘飞机高铁等方面处处受限,寸步难行。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请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