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和倪某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不久前,被告倪某因为原告胡某家门口种植的梅树影响自家采光,且经常有虫子掉进家中,而将胡某种了70年的梅树损毁。胡某为此很生气,一纸诉状将倪某告上法院,要求倪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是数十年的邻居,情感基础较深,又都已年逾古稀了,本案以调解方式办理更为妥当,而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悬殊。考虑到原告已90多岁高龄,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当地村委以及双方子女到各自家中进行调解,通过明辨析理以及凭借家人关系转达调解方案等方式缓和双方矛盾。经过三个多月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倪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履行了调解书上的内容,同时也感谢法官为双方所做的一切。
法官提醒:本案中胡某门口种植的树木归其所有,属于他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倪某认为胡某种植的梅树影响其生活,可以采取调解或起诉等合法方式解决,而不能擅自砍伐胡某的树木,其毁损树木的行为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赔偿。此外,法官也想再说一句:“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遇有急难,有时远道的亲戚还无法像近旁的邻居能及时提供帮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该多走动、多沟通,努力处理好邻里关系。邻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各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绝不能通过擅自采用暴力等手段来解决,本案因案件数额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为此法院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