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在我县某企业网店上购买了一款宠物狗汽车垫用品。网店显示该款宠物用品具有发明专利,经查询,该发明专利对应的并非是该款产品。于是,消费者以该企业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在该款宠物用品未取得发明专利的情况下,自2018年7月份开始,在其开设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中发布含有“创新能力、外观专利、实用设计专利”等宣传用语。企业负责人解释,该企业聘用了实习生负责网店日常的广告设计和宣传,而实习生未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实际上,该企业取得专利权的是另一款产品,因实习生马虎大意,误把广告宣传语用在了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上。根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为此,县市场监管局尖山分局对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