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份的一天,孔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在其上网的电脑座位上拾得陈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一张超市卡。后孔某驾驶电瓶车至某银行,利用拾取的陈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凑密码取款操作,后将陈某银行卡内的4100元取走。
案情分析
捡到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数额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孔帏杰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陈某的取钱数额是4100元,未达到信用诈骗罪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孔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而促成大错,否则悔之晚矣,同时,大家在保管自己的财物和银行卡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俞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