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原告方某与被告卢某、傅某等六人民间借贷案件。该案系县法院2018年开展打击非法民间借贷行为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首例“套路贷”案件,也是对“职业放贷”行为打出的一记重拳。
今年1月,借款人卢某、傅某等人因赌博需要向原告方某借款2万元,方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必须签下借款本金为6万元的阴阳合同和收条,同时要在2万元本金中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以及介绍人的介绍费400元。此后,卢某等人以2万元本金、月利率为15%的标准向方某支付利息共计6000元,直至3月份,卢某等人由于利息过高无力支付,向方某提出按2万元的本息还清借款,但方某坚持按6万元的本息偿还,双方就还款事项一直争执不下。
于是,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等六人按照合同支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原告方某仅能提供17000元的借款转账记录,且两次谈话内容前后矛盾。此外,被告提供的双方在借款及协商还款时的录音,皆证明该案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涉嫌“套路贷”的犯罪行为。为此,法院于6月份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原告方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大家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多注意以下几点:1.如实在借条及借款合同中填写借款金额,切勿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另行计算利息时,将利息计算标准写入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切勿听信放贷者所说的“利息计算在贷款内”的口头约定;3.现金还款时,要求放贷者出具收条;4.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做到步步留痕。贷款尽量到各类正规的金融机构,切勿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无担保、零利率、零门槛、额度高、随借随还、到账快等广告信息,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卷入“套路贷”,也许这将会是你走过的最深的“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