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磐政征补〔2019〕1号
征收人:磐安县人民政府,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艳,代县长。
被征收人:郭月中(户主),男,汉族,1954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7195407055212,住磐安县安文街道振兴街44号。
2018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了《关于安文街道大田畈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郭月中等人坐落在大田畈区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年12月20日,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县建设局)公示了该区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磐安县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郭月中等户的房屋初步评估结果,郭月中户未提出异议。同年12月31日,上述评估公司出具了正式分户评估报告,确定郭月中户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为3430777元(不包含被征收房屋未能入户勘察部分的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设施设备移装费)。2019年8月30日,县建设局向郭月中公证转交了分户评估报告并告知了不服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郭月中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分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因被征收人郭月中户一直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县建设局依法向本机关报送了《提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被征收人郭月中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向郭月中户公证送达了拟作出的补偿决定方案,并告知其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同年11月11日,郭月中提交了书面《我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的异议》。异议的主要内容为:本次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之法定情形,补偿标准过低,与其他被拆迁户相比补偿总额相差一倍,不同意征收其房屋。
郭月中户被征收房屋坐落在磐安县安文街道振兴街44号,属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经磐安县老城区征迁改造房屋确权工作小组认定该房屋住房建筑面积464.90㎡,附房面积19.04㎡。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另查明,除郭月中户房屋外,大田畈区块其余被征收房屋均已完成签约并拆除,签约、搬迁腾空率为99.25%。
上述事实有征收决定、分户评估报告、县建设局的报告、公证书、郭月中的异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郭月中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含补偿方案)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具有法律效力,对其具有约束力,其应依法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征收部门转交了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后,郭月中户也未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评估报告的认可。郭月中户提出的“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等异议不能成立。为确保大田畈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磐安县安文街道大田畈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郭月中户坐落在磐安县安文街道振兴街44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根据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的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补偿费为人民币3405676元;
(二)已入户查勘评估的装饰装修费为人民币24651元;
(三)已入户勘察评估的附属物价值为人民币450元;
(四)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230.39元;
(五)搬迁费为人民币3119.7元;
(六)货币补偿的奖励为人民币340612.6元(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为3826739.69元(大写:叁佰捌拾贰万陆仟柒佰叁拾玖元陆角玖分。不包含被征收房屋未能入户查勘部分的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设施设备移装费)。
二、限郭月中户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县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款结算支付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拆除;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县建设局将补偿款提存公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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