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县卫计局日前决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所谓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时,卫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当场办理审批的卫生许可方式。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必须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和通报其他部门。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再采取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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