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经批准涉嫌占道施工的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理。按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金。
11月18日上午7时30分,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由于建筑工地施工,将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停在新兴街道路上,连续作业到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造成19日早高峰时段严重交通拥堵,被交警部门巡查发现。交警当场收缴了驾驶员驾照,并指挥疏散车流。
经查证,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混凝土泵车停在街道上施工,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并依据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员表示,各类施工涉及到破路占道的,施工方应先期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批准后,在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在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安全施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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