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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权威性不容藐视
我县某企业拒执,法定代表人被判拘役
2019/06/19 来源:磐安新闻网  记者 应羽淇 通讯员 陈晓霞

  日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财务负责人吕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12月,原告羊某因运输合同纠纷将某公司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羊某运费及利息损失。因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羊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吕某将公司厂房出租,收取了30多万元租金,但两人并未将该笔款项交至法院,而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其它开支。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某公司与申请人羊某达成支付协议,并获得羊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吕某作为被告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效判决权威性不容藐视。去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已公开开庭审理7起拒执类案件。其中被告既有第一债务人也有担保人,也有公职人员,但无论是什么身份,只要抗拒执行、违法犯罪,就必将受到法律惩戒。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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