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晚6时30分许,杨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县城月山路与壶厅一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注意直行的三轮电动车,不慎相撞。发生碰撞后,杨某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胡某头一直趴在方向盘上,因担心胡某受伤,随即报警。
县交警大队事故中心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胡某并无外伤。面对交警询问,胡某终于抬起了头,只见他双颊通红,眼神呆滞,一张口便让人闻到很浓的酒精味。执勤民警判定胡某有酒驾嫌疑,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轿车驾驶员杨某因转弯行驶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负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胡某虽没有责任,但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
县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的,一律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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