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贫困群众迎来政府“兜底”时代
2019/09/27 来源:磐安新闻网  记者 陈淑娇

  1997年11月13日,我县正式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困难群众第一次领到了生活保障金,有些人禁不住热泪盈眶。当年,全县共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户1039户、1885人,发放保障金230769元。虽然当时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不高,但该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县贫困群众基本生活迎来政府“兜底”时代,保障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997年5月21日,为保障城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县成立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领导小组。同年7月1日,出台了《磐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

  今年75岁的周煊堡是县民政局退休干部。1997年,他任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调研员,也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要经办人。他说,当时,我县先在窈川乡搞试点,村民个人提出申请后,经村里把关、乡镇审查,最后把资料统一送交民政局,经核实审批后公布名单,成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才能享有补助。在窈川乡完成试点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在全县推广。

  1997年,安文街道石头村朱海洋当年11岁,因为父母早逝,只能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当时,安文镇政府鉴于他家的困难情况,将其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年12月10日,在全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首发仪式上,朱海洋与89岁的陈锡祥老人从县领导手中接过低保金时,泪水不禁夺眶而出。朱海洋记得,当时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每月40元。之后,县里按时给他发放保障金,直到成年。

  如今,32岁的朱海洋已经结婚生子。经过多年的打拼,他在台州黄岩办了一个磨具厂,生活富足美满。回忆起往事,朱海洋很是感慨:“当时,我年纪还小,过了这么多年,很多事情已记不太清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要感谢党和政府给予我的关怀与温暖,让我度过最艰难的日子,才能过上现在的美好生活”。

  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1997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120元、农村村民家庭月人均60元。我县低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分为三类,一类为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户”,人均月补40元;二类为病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20元的病残户,人均月补25元;三类为有赡养人而赡养人年人均收入刚达1000元脱贫线,无赡养能力的年人均收入低于840元的年老或病残户,人均月补10元。此后,我县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多次修订完善,随着经济发展,与时俱进地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提升。2005年1月7日,出台了《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根据全省统一编制的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对县内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2019年,我县出台了《磐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对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救助供养内容、申请审批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并及时完善更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员信息,确保救助对象精准。1-6月,我县新增低保对象117户190人,新增低保边缘对象23户50人,共发放城乡低保金1319.28万元。目前,我县共有城乡低保对象3672户5294人,低保边缘对象1618户2920人,两项合计5290户、8214人,低保标准已提高至665元/月。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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