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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诱捕野生动物被处罚金
2020/04/15 来源:  通讯员 陈恒辉

  日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雷某、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雷某、李某在尖山镇新宅社区“湖田林”山坳中,采用张拉网具、电子诱捕的方法,捕获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获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李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捕获的画眉鸟已放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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