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雷某、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雷某、李某在尖山镇新宅社区“湖田林”山坳中,采用张拉网具、电子诱捕的方法,捕获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获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李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捕获的画眉鸟已放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磐安新闻网简介|版权声明 | 广告联系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V2 2013-2017 磐安新闻网 版权所有
主管:中共磐安县委宣传部
主办:磐安县新闻传媒中心
网络监督举报中心: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 网络监督专区
新闻热线:0579-8466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