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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金华首例突发性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5/11 来源:  记者 应羽淇 通讯员 陆超

“亮剑”公益诉讼 助推环境修复

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金华首例突发性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前,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再次来到横坑隧道实地走访,只见隧道内车辆有序来往,隧道口枯黄的植被已冒出新芽,路边的小溪清澈灵动,不时有小鱼游过。

  9个多月来,县人民检察院的干警们欣喜地见证了这方水土的变化。如今,成功与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达成和解,并挽回148万元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

  不少磐安人都对“7·22事件”记忆犹新。当时,横坑隧道烟雾弥漫,不断向周围村庄扩散,5公里范围内3个乡镇16个自然村村民以及在磐旅游的2563名游客,被政府紧急转移,隧道附近生态遭到严重损害。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在于溴乙烷泄漏事件。

  2019年7月,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向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县)销售30吨溴乙烷,7月20日,由陕西省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牵引车负责装车承运。7月22日晚8时许,该车途经诸永高速连接线横坑隧道时发生严重泄漏,省、市、县共投入819车次,2528人次参与应急救援处理。由于涉案主体分布三省,法律关系复杂,如何顺利索赔应急管理费用,如何挽回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维护国家法律威严,成了我县有关部门面临的重大考验。

  经调查发现,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知公司销售的溴乙烷是危险化学品,但未尽到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四必查”义务。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分析后,认定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有重大责任,其行为实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被告,陕西省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第二被告。

  随着案件办理的推进,承办检察官掌握的事实愈发充分,同时也陷入了更深思考。强硬运用刑事手段处理,或许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但对环境修复并无更大的益处,甚至可能激化矛盾,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来实现共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枫桥经验”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组织协调会,耐心细致开展释法说理,争取双方达成和解。然而,在县人民检察院确定赔偿数额、谋划可行性方案期间,春旺公司意图转移财产来逃避赔偿,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第二被告的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名下资产,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重新回到“谈判桌”,直面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第二被告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和解提议,与第一被告一致同意检察院提出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同时促成了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费用共计440余万元“一揽子”赔偿。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群力表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采用和解模式,是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更是对“枫桥经验”“龙山经验”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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